一般项目: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广告发布(非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刊出版单位);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;摄影扩印服务;文化用品设备出租;电影摄制服务;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;会议及展览服务;文艺创作;平面设计;广告制作;广告设计、代理;数字内容制作服务(不含出版发行)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。